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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2-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长、县长、乡(镇)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在保证城市规划部门日常行政经费的同时,还要把城市规划业务经费纳入年度公共财政预算的经常性科目,其经费渠道可以从各级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净收入列支,并切实予以保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规划管理档案,规范管理工作规程,取消各类无法定依据的规划许可前置条件。不得以会议纪要、口头同意、领导圈阅等形式取代规划审批文件,不得以会议纪要、文件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调整规划、违反规划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批准开发建设、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作为等行政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责令予以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到降级以上处分和触犯刑律者,不得再从事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者,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给建设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建设单位、个人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与违法建设的,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级直至取消资质等处罚。
  
  八、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省建设厅要配合建设部履行好对我省有关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职能,并对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省级备案重点镇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会同省文物局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监督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并向省政府报告。积极推进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加强对全省城乡规划建设情况的动态监测。各设区市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各市、县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加强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检查。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实监督检查力量,强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制度,加快“窗口式办文”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完善有关管理规章和技术规定,形成高效的规划管理运作机制。尽快建立健全监督举报体系,聘请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举报,防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发生。
  
  省政府将在今年10月中旬之前,对全省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市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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