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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出[2002]857号
【颁布时间】 2002-09-28
【实施时间】 2002-09-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4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15、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标书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中标人缴纳合同定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出让申请
  
  属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出让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1)土地出让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4)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无法院查封以及没有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
  
  (5)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6)已取得规划条件的,提供《规划意见书》、3份评估报告或其他规划文件;
  
  2、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后,由土地出让处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对项目进行初审。
  
  属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报送相关资料,土地出让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直接进行前期工作。
  
  3、批转
  
  对符合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项目转土地整理中心办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以下前期工作:
  
  (1)征询规划意见。向市规委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对出让地块的规划意见。
  
  (2)市规委回复《规划意见书》后,进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并将评估报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将地价评估报告提交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②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非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转让价格的应予以明确。
  
  ③拟订拍卖出让工作方案。包括拍卖出让的工作计划、内容及时间安排等。
  
  ④拟订拍卖文件。包括拍卖人、承办人、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报批
  
  土地整理中心将拟订的招标文件、拍卖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6、地价评审、确定拍卖底价
  
  土地价格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拍卖底价由出让底价审定小组根据土地价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内容确定。
  
  7、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拍卖文件、拍卖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拍卖底价经批准确定后,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8、发布拍卖公告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发布拍卖公告。
  
  9、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提交有关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等。
  
  10、检查竞买申请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对竞买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标号的竞买标志牌。
  
  11、公开拍卖
  
  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拍卖,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并由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12、文件移交
  
  在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由土地整理中心将项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给土地利用中心。
  
  13、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拍卖文件和拍卖成交价格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与竞得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竞得人缴纳合同定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以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出让申请
  
  属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出让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1)土地出让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4)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无法院查封以及没有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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