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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出[2002]857号
【颁布时间】 2002-09-28
【实施时间】 2002-09-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4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5)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6)已取得规划条件的,提供《规划意见书》、3份评估报告或其他规划文件;
  
  2、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后,由土地出让处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对项目进行初审。
  
  属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报送相关资料,土地出让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直接进行前期工作。
  
  3、批转
  
  对符合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项目转土地整理中心办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以下前期工作:
  
  (1)征询规划意见。向市规委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对出让地块的规划意见。
  
  (2)市规委回复《规划意见书》后,进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并将评估报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将地价评估报告提交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②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非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转让价格的应予以明确。
  
  ③拟订挂牌出让工作方案。包括挂牌出让的工作计划、内容及时间安排等。
  
  ④拟订挂牌文件。包括挂牌人、承办人、挂牌公告、挂牌须知、挂牌申报价格样单、挂牌成交确认书样本、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报批
  
  土地整理中心将拟订的挂牌文件、挂牌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6、地价评审、确定挂牌底价
  
  土地价格由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挂牌底价由出让底价审定小组根据土地价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内容确定。
  
  7、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挂牌文件、挂牌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挂牌底价经批准确定后,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8、挂牌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发布挂牌公告,并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
  
  9、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提交有关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10、检查竞买申请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对竞买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标号的竞买标志牌。
  
  11、竞买
  
  在公告的挂牌启始之日将地块信息及竞买人(号牌)的竞价在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示。挂牌期限,竞买人可以调整竞价。在挂牌期内,竞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并由土地整理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由土地整理中心组织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并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
  
  12、文件移交
  
  在挂牌人与竞得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由土地整理中心将项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给土地利用中心。
  
  13、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挂牌文件和挂牌成交价格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与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竞得人缴纳合同定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转让申请
  
  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转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1、土地转让申请(原件,由转让方和转受让方共同提出);
  
  2、转让方与转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纳地价款、契税等费用的单据;转让土地在远郊区县的,提交远郊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及契税全部缴纳的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转让方关于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投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关于转让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土地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需提交此件);
  
  7、转让方出具的无法院查封的证明以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未预售、未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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