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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出[2002]857号
【颁布时间】 2002-09-28
【实施时间】 2002-09-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4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8、转让方和转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二)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转土地出让处。土地出让处对转让文件进行初审,具备转让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批转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受理单》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回复文件或意见。
  
  (三)填写表格
  
  申请人在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件通知外,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安排进行用地现场的勘察。申请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一式叁份)并加盖公章后,由土地利用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土地出让处审查。
  
  (四)审查、呈报
  
  土地出让处对土地利用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局领导审批《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加盖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审查、呈报的周期为10个工作日。
  
  (五)缴款、取件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批准后,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在转受让方缴纳转让契税后,申请人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租赁申请
  
  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租赁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原件);
  
  2、土地租赁价格的评估报告(3份)
  
  3、《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二)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转土地出让处。土地出让处对文件进行初审,对具备土地租赁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批转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备土地租赁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受理单》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回复文件或意见。
  
  (三)土地租赁价格审定
  
  按照本文第一(一)3条的程序对土地租赁价格进行评审。对已审定地价水平的,可将审定的地价还原为土地租赁价格。
  
  (四)填写表格、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在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件通知外,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安排进行用地现场勘察。申请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加盖公章后,由土地利用中心在8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土地出让处审查。
  
  (五)审查、呈报
  
  土地出让处对土地利用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局领导审批、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加盖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审查与呈报的周期为10个工作日。
  
  (六)缴款、取件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按合同缴纳租金,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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