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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沪质技监标[2002]369号
【颁布时间】 2002-10-28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DB31/283-200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该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前 言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本标准是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尚无经批准的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的,以及在其他地区、道路设置广告设施,按本标准执行。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执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伟峰 耿毓修 严涧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3.1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
  
  3.2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m;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3.3广告设施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m;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m。
  
  3.4立杆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c)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m;
  
  d)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
  
  3.5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第3.4条的规定(除第3.4a款外)。
  
  3.6底座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
  
  c)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 m2,厚度不得大于0.3m。
  
  3.7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3.8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b)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 m2。
  
  4依附于建筑设置广告设施
  
  4.1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b)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c)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d)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广告设施外挑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但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4.2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b)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4.3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4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b)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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