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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2]12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8
【实施时间】 2002-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强化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方面的统筹管理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趋势、就业需求预测和教育发展情况,认真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为发展职业教育提供良好环境条件;科学确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宏观结构,打破部门和学校类型界限,整合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提高职业教育整体质量和办学效益。
  
  (六)改革职业教育办学体制。认真落实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坚持职业教育以政府举办为主。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其中市办好1所高等职业学校、县(市、区)办好1-2所中等职业学校,同时组织、指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大力举办行业职业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指导,并继续办好现有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组织要积极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进一步发挥企业办学的积极性。企业依法负有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和义务,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教育,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支持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鼓励企业参与学校的基本建设和后勤社会化改革。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
  
  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经过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职业学校师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或奖励。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引入民办机制。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批,与我省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四、进一步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
  
  (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大力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强化文化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重视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提高其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岗位变化的能力,为受教育者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八)创新教育教学模式。适应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改造和调整现有专业,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继续推进专业现代化建设,选择一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全面改善专业教学条件,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适应和服务市场经济的能力。大力加强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培养和培训。积极推进课程和教材改革,开发和编写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和教材。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需要,采取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实行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的紧密结合,努力提高学生的实际技能和动手能力。抓好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鼓励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建与合作,利用其设施、设备等条件开展实践教学;职业学校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加强可共享的实验和训练基地建设。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和电化教育,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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