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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改进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办法。重视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和国(境)外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鼓励教师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教学水平和相关学历层次;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教师的比例。到2005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80%以上的专任教师达到本科学历,5%以上的专任教师具有硕士学位,60%以上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养500名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十)促进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机衔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尤其是进入高等职业学校继续学习的比例,增加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的机会。适度发展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招收已取得相应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免除技能考核。在高中阶段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课程教育实验。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体系,避免重复性学习,优化培养过程。全面推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努力把职业学校办成面向全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满足求学者就业、升学准备、更新知识、增强技能等多种需要。 五、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紧密结合 (十一)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凡技术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生产安全的行业和工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凡属于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十二)坚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课程和教学内容、教学安排应充分体现相关职业资格的要求,为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创造条件。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职业学校在职业技能鉴定中的作用。 (十三)切实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的能力。充分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建立学历证书与职业能力并重的用人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努力增加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十四)进一步拓宽职业教育筹资渠道,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职业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努力改变当前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