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2]12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8
【实施时间】 2002-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十五)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投入。省政府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并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从2003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并主要用于职业学校更新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省财政逐步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扶持农村和苏北职业教育发展;各市、县(市、区)政府都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职业学校课程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和骨干学校建设。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从年人均0.25元提高到0.5元以上,由县(市、区)政府筹措和统筹安排。市、县(市、区)政府和省计划、科技、农业、扶贫等部门在安排使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经费以及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的技术培训与推广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十六)企业应依法承担职业教育和培训费用。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市、县(市、区)政府可统筹其中的0.5%部分, 用于发展本地区职业教育;对不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地方政府全额统筹该项提取;对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地方政府不再统筹该项提取。
  
  (十七)积极运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增强职业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七、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把发展职业教育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服务意识,帮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发展职业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市、县。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调动和保护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群众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十九)强化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并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地方配套法规规章。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职业教育法制意识。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教育秩序,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规现象,努力提高职业教育管理水平。
  
  (二十)努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职业教育先进典型,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择业观,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局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