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2002]147号
【颁布时间】 2002-10-28
【实施时间】 1997-09-0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4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枝江水源水质保护管理规定(2002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枝江水源水质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3日)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西枝江水源水质,防治污染,保障西枝江流域居民生活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西枝江水系(以下简称水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枝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惠州市辖区内的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水质保护。
  
  流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系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ZBI-1999)标准和广东省《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企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
  
  第四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为水系水源水质保护的责任人,负责制定实施水系水质保护目标,并督促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使水体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把保护水源水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现有的水污染,防止新的水污染。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水源水质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水源水质保护工作情况。
  
  第六条 流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西枝江水源水质,有权监督、制止和检举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造成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负责治理。
  
  对于保护水源水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七条 流域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是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执行,组织制定水源水质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计划,组织水质监测,查处水体污染事故。
  
  市环境监测站具体实施水系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向市环保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水质分析报告。惠阳市、惠东县环境监测站协助、配合市监测站工作。
  
  第八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质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制定,整治水土流失,提供水文、水质资料。
  
  农林、畜牧、水产管理部门负责农牧、水产和森林环境保护,加强对水源林抚育管理,加强对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管理,加强对农药、化肥的使用管理。
  
  工业、矿产、计划、经贸、贸易等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在立项和选址中按有关规定把关,并监督所属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污染的防治。
  
  城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城镇供水水源保护以及供水设施、排水管网设施和生活污水、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港务监督机关负责监督管理船舶的排污和毒品及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装运,检验船舶防污设备,监视港区水域,查处港区违章排污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陆域运输、储存和使用,防止污染水系水体。
  
  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水系保护规划的要求,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项目布局。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管理,参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理工作。
  
  计划、财税、经济等部门应贯彻环保的各项优惠政策,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
  
  
第三章水源水质保护

  
  第九条 流域内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取水口河段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第十条 禁止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搬迁或关闭;在二级保护区内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不能使水体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十一条 直接向水系干流或主要支流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万人以上城镇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市区和淡水、平山镇必须建设生活污水二级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 下列物质禁止向水系水体排放、倾倒、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以及水库、山塘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填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