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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2]53号
【颁布时间】 2002-10-26
【实施时间】 2002-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1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决议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粮食部门负责把好各级储备粮油质量的检验关;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购销中的市场秩序,防止陈化粮流入食品市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原粮、成品粮、粮油制品、食用植物油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产品地方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加强对产品加工中质量安全抽查和监管;进一步规范产品认证认可有关的监管工作;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做好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流通领域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无照加工、经营食品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违法违规商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整治力度。
  
  公安部门负责受理、核查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件要主动提前介入,严厉打击制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严肃处理涉案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制订农产品种植、养殖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监管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农产品产地及其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对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对污染生产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计划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检验检测、产品信息等基础设施的扶持建设。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技力量,加强食品卫生安全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食品生产、流通、检验检测、产品信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保证执法经费,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司法、民政、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为确保上述意见顺利实施,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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