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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向建设单位指定消防工程设计和维修保养企业的; (二)对经销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三)公安消防人员在消防产品和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修单位内兼职的; (四)向消防工程施工、检测、维修企业收取咨询费、管理费的; (五)向被监督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有被监督单位及个人财物的。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有两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5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