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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公用事业局)、水利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精神,现结合我省情况,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省城市供水及供水价格的基本情况 我省水资源紧缺,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414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约440立方米,仅为全国人均水平的1/5,在全国属严重缺水省份。我省18个省辖市均属水资源不足城市,其中15个属严重缺水城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加上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及水污染带来的问题,部分城市缺水问题日趋突出,有的已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正常生活。 截止2001年底,我省城市(包括县城)日供水能力为1167.4万立方米,城市供水在建项目日供水设计能力为111万立方米,实际年供水总量22.72亿立方米。其中,城市公共供水能力为685.51万立方米,年供水量13.03亿立方米;自备供水能力为481.89万立方米,年供水量9.69亿立方米。全省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86.03%。另外,已建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10座,新增日处理污水能力为108万立方米,在建日处理污水能力为108万立方米以上。较改革开放前有了很大发展。 水价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价格。改革开放以来,水价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一是基本完成了供水由福利型向商品化的转变。其主要标志是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水价,18个省辖市的居民生活用水已由1992年的平均0.22元/立方米调整到2001年的平均1.07元/立方米(综合水价),10年价格上调了386%。另外,政府给予供水上的政策性补贴已全部取消;二是将污水处理费纳入了水价改革的范畴,建立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目前18个省辖市和7个县级市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20--0.40元/立方米;三是从单一水价发展到了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服务业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在内的分类水价;四是在大部分城市实行了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办法;五是对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实行了价格听证制度,逐步提高了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二、城市供水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省的水价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国家提出的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和防止水污染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一)水价形成缺乏市场机制 供水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供水企业仍然是隶属于政府的国有垄断企业,其人事任命、投资计划等基本上仍由政府决定,企业经营还没有完全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旧体制,缺乏必要的竞争和激励机制。政府定价依据供水企业的个别成本,水价调整也基本上是为解决供水企业的亏损问题。由于体制原因,形成了水价不断调整,供水企业的成本也在不断上升,水价调整甚至赶不上供水企业成本的上升。 上述状况大大削弱了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造成供水企业缺乏控制成本、加强管理的内在动力,普遍存在着人员超编、管网漏失率高等问题。据省水协统计,1991--2000年间,全省供水量增加9.99%,而同期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增加65.29%,是供水量增长的6.54倍;2001年全省管网漏失率平均为18.09%,如加上贸易表到户表之间的水损,实际漏失率不少于25%;另外,部分城市供水设施投资缺乏约束,供水能力过度超前,供水能力是实际供水量的2--3倍,不仅造成供水设施的浪费,而且加重了企业债务负担,增加了供水成本,推动了水价的不断上涨。 (二)水价偏低造成一系列不利影响 2001年,全省城市供水加权平均价格为1.28元/立方米;供水成本为1.32元/立方米,三分之二的企业亏损经营,三分之一的企业保本微利,盈亏相抵后,亏损达3502.85万元。另外城市供水价格中主要考虑了供水运营成本补偿,对供水建设(包括引水工程、配水管网和净水厂建设)补偿不足,不少企业贷款包袱沉重,难以实现供水经营的良性循环。 由于水价偏低,用户没有真正体验到水资源的紧缺,用水量远远大于实际需水量。有资料显示,我国的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为发达国家的5--10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约50%,远低于发达国家75%--80%的水平,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着水资源短缺和水资源浪费严重并存的局面。 1998年以来,我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较快,且开征了污水处理费,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普遍不到位,不仅影响在建污水处理工程的工程进度,也难以保证建成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由于水污染治理投资不足,目前,我省水环境形势严峻。据2001年环保部门对全省7979.41公里监控河段的监测结果,污染超过V类标准的达3511公里,占控制河段总长度的44%,已失去基本供水功能。同时,不少城区的地下水污染也日趋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