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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对严重缺水城市,可结合水源丰枯状况,实行季节性水价,以缓解城市供水的季节性矛盾。 5、自今年11月1日起,取消市、县实行的不利于节约用水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月用水流量底数)的规定,今年年底前彻底取消“用水包费制”。 6、合理确定回用水(中水)价格和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促进城市污水处理的综合利用和回用水设施建设。 (四)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各地要对城市供水水源进行综合规划和合理配置。凡已具备使用地表水源的城市,要逐步扩大地表水源的使用比例,使用地表水源增加的成本费用可通过调整水价解决;要逐步开征地表水资源费,提高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理顺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对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自备井,其水资源费加运行费用要逐步调整到高于自来水价格的水平;要严格控制单位自备井的取水量,其超计划、超定额的水资源费加价要按高于使用自来水的加价水平制定;对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城市,不仅要停止审批新上自备井,而且要逐步关闭现有的自备井;要采取措施,加大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切实把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2003年底以前,全省所有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按流域或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在2006年底建成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要根据各城市污水处理的规模,逐步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对各地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计划价格部门要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进行严格审核和控制,财政部门要对污水处理费的收支进行严格管理,环保部门要对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进行严格监测,建设部门要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尽快实现其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六)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水价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 1、制定水价改革的总体规划。各地应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水价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水价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使水价改革和水价调整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2、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各级价格、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完成城市供水统一审价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审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水价管理和降低供水企业成本费用的整改方案,并分步实施;要在综合测算和分析的基础上,建立相对合理的供水企业成本、费用及利润水平参照体系,切实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及透明度。 3、认真做好抄表到户的有关配套工作。对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改革的城市,在坚持按户表计量计价的前提下,允许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开展抄表到户工作;对仍按贸易表计量计价的,要适当降低贸易表抄表计量价格,用价格杠杆促使供水企业尽快实行直接抄表到户;对新建住宅要尽快制定和颁布新的入户管网设计规范,费用计入房价;对现有住宅的“一户一表”改造,要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结合各地情况分步实施,其费用可采取用户和供水企业合理分摊的原则解决,具体改造费用标准和分摊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从严核定。按照国家规定,对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允许计入价格。 4、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公厕、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凡未实行计量计价的城市,年底前必须实行计量计价。此类水价可逐步到位,具体价格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计委备案。 5、清理整顿随水价一并收取的各种收费,理顺水价结构,制止乱收费和乱加价行为。我省除按国家规定随水价统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公用事业附加费外,其它随水价收取的费用要一律取消。 6、加大节水技术与标准的推行力度,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中水回用技术,鼓励工业、市政和环保等行业使用回用水;制定工业用水定额标准,在水资源匮乏的城市禁止或限制建设高耗水工业项目;研究制定有关节水政策,建立多种形式的节水激励机制。 7、水价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方针。为确保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稳定,要合理确定居民生活基本用水量,对低收入家庭可采取减免一定水量等办法予以补贴。水价改革方案出台,要按《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水价改革的稳步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