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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4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2年的统一部署,全国各地力争用一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城镇住房用地(即城镇中使用国有土地的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滞后,发证率不到10%。为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提高对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经国土资源部会签,由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建设部令第69号)第六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材料。由此可见,进行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的,尽快完成城镇住房用地登记,是依法保护房屋、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和手段。由于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城镇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实现城镇土地管理职能全面到位的要求,扎扎实实开展工作,确保按质按量如期完成任务。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
  
  (一)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登记发证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为保证已购城镇住房能依法、顺利地上市交易,凡未完成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县(市),要集中人力、物力,限期于2003年7月1日前完成。
  
  (二)做好宣传,抓好试点。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和土地权利人充分认识到土地登记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了解这次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树立依法用地、凭证用地的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应先抓好试点,统一要求、统一做法,然后向面上铺开。要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边学习,边试点,使工作人员掌握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及有关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政策,确保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
  
  (三)建立奖惩制度,加强检查督促。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必须建立奖惩制度,加强检查督促。
  
  1.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各地要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列为2002年至2003年上半年土地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明确各个阶段的任务、目标、时间和质量要求,分工合作,积极主动服务。
  
  2.建立定期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每月月底定期向地、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报工作进度,地、市国土资源部门也要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报工作进度。自治区将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切实保证我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顺利进行。
  
  3.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各地要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年终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加强对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各县(市)要自查自检,地、市要对县(市)进行全面验收,自治区要对各地、市进行抽查。对完成任务和质量较好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完成任务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具体检查验收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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