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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苏司规[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5
【实施时间】 2002-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加强公证业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为更好地适应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推进我省公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加强公证业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及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加强公证业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更好地适应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推进我省公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公证工作实际,经研究,就执行《公证程序规则》,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加强公证业务管理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公证处业务范围
  
  1.公证处应办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范围内的公证证明业务,证明有关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2.公证处根据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提存、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签发执行证书等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3.公证处基于证明、沟通、服务、监督的职能,可以探索开展与公证机构中介性质相适应的综合性、非讼性的法律服务。
  
  二、关于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
  
  4.上述公证证明业务、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由公证处安排公证员亲自承办,公证员助理协助公证员办理。
  
  5.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和有关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要工作责任。
  
  6.公证员必须参与到公证事务的各个重要工作环节,有关公证事项受理、拟定承办意见等工作情况,应在公证卷宗中有所记载、反映。
  
  7.招投标、开奖、拍卖、证据保全、现场监督等现场监督类公证事项,以及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合同、声明书、委托书等涉及重大人身权和财产权或应当事人请求由公证处指派人员上门办理的公证事项,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办理有关事务,并根据规定亲自宣读公证词或进行现场处置。
  
  8.公证书上应加盖承办公证员本人的签名章,或按有关规定在公证书上亲笔签名。
  
  三、关子公证保密原则
  
  9.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公证辅助人员以及其他可能接触公证卷宗材料并知悉公证内容的人员,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秘密的义务,不得将公证内容泄露。
  
  四、关于公证当事人
  
  10.公民、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申办公证的,也可以成为公证当事人。
  
  五、关于公证回避
  
  11.当事人在公证书签发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公证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在3日内作出决定。
  
  六、关于公证管辖
  
  12.《公证程序规则》第12条关于公证管辖的规定,应结合《江苏省公证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13.若干当事人共同申请的公证证明事项涉及同一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文书的,应按有关规定共同在一所公证处办理。
  
  14.本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划分全省公证处的业务辖区,完善管辖争议的解决机制。
  
  七、关于公证申请
  
  15.公证申请人必须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6.合同(协议)类公证事项、证明双务法律行为的公证事项,以及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法律行为主体各方共同申请的公证事项,应由多个行为主体以各自各义共同申请。
  
  17.公证处认为公证事项应追加有关与其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的,应通知其作为申请人参与公证事项。
  
  八、关子公证申请的委托代理
  
  18.申请办理公证事项,除遗嘱、赠与、收养、解除收养、认领亲子、委托、声明、生存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外,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但受托人应出具有效的代理文件。公证处对代理文件应进行认真的审查、验定。
  
  19.关于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应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0.当事人的代理人持台湾地区出具的委托公证书代理申办公证的,委托公证书需先经江苏省公证员协会核验、比对。
  
  九、关子公证事项受理
  
  21.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22.公证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公证申请,亦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出具书面决定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并送达记明不予受理的事由、当事人申诉方式、决定日期等内容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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