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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政[2002]67号
【颁布时间】 2002-10-22
【实施时间】 2002-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
  
  (一)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以下统称州、地、市)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规定,分别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各地管委会应在今年11月中旬之前完成组建工作,组建情况要报省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各地要按照3个“三分之一”的要求推选管委会委员,要注意委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管委会委员要由州、地、市政府(行署)聘任,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对缺乏责任心、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委员,管委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州(地)、市政府(行署)提议解聘。委员总数一般不超过25人,西宁市可增加到30人。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经全体委员推举,按规定程序上报,州(地)、市政府(行署)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三)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和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可以由州、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或建设部门承担,但不能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四)管委会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决策职责,不断健全和完善决策机制,真正做到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管委会决议应报州(地)、市政府(行署)及省建设、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备案。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依据监管职权责令管委会纠正。
  
  (五)青海石油管理局、青海油田分公司、青海油田物勘分公司、青海油田测井分公司等石油、石化企业,可参照州、地、市的做法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即“青海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油田管委会),作为我省石油、石化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油田管委会的组成原则、主要职责和决策机制等,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六)各州、地、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业务不中断的前提下,各州(地)、市政府(行署)要立即着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的调整,精心组织,精心安排,确保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机构调整工作。
  
  (八)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宁铁路分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改组为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原格尔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改组为海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原青海石油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组为“青海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除此之外,各地原有的其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管理部);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的县(行委)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可委托办理。具体办法由各州(地)、市政府(行署)制定。
  
  管理中心与分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管理中心对经办网点的人员编制、资产、管理费用等要统一管理。
  
  (九)各州、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同级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应按照《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及管委会的决策,履行职能,实施内部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委会要加强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州(地)、市政府(行署)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在这次机构高速整中,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要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当地政府应予以妥善安置;对行业和单位设立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未留用人员,由行业和单位负责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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