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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政[2002]67号
【颁布时间】 2002-10-22
【实施时间】 2002-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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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十)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政府(行署)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全省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和金融业务情况的监督,定期对各州、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地区予以纠正,对违规违纪行为人及时组织查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十一)各地要继续强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要着重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要通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的审计,严格监督财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效率;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中心负责人离任时要主动接受和配合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的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详实地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十二)为了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在省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加挂“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牌子,并相应增加管理经费、具体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监管工作。监管办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
  
  (2)负责对各州、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控;
  
  (3)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专户实行监管;
  
  (4)组织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要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管理。根据我省的实际,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青政办[1995]154号文件的规定,确定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地区不得超过两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对经办银行的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处。各经办银行对管理中心违规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挤占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有权不予办理,并应及时向管委会、省监管办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对不能抵制、制止管理中心违规行为的经办银行,管委会和省监管办应取消其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资格。同时,省监管办应会同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管理中心在经办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行为进行监督。
  
  四、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十四)各地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应在2003年底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年度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要制定计划,逐步予以补缴。
  
  (十五)要改进贷款服务,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贷款手续,认真解决贷款门槛过高、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要根据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实际需要积极拓展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要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程序,统一操作流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和对逾期还款的催收力度。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十六)这次住房公积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和资金的安全,关系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考虑到这项工作的复杂性,为了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州(地)、市政府(行署)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调整工作的领导;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机构调整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七)各州(地)、市政府(行署)要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实,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在审计的基础上组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新设立的州、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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