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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八)对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它住房资金,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十九)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违规使用的住房资金,要立即组织回收。要建立回收责任制,落实回收责任人,切实加大回收的力度,尽快消除风险隐患。对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售房收入以及违规发放的逾期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收入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尤其要注意,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预防和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严禁借机私分钱物、突击提职、擅自增员、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从严查处。 (二十)省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这次机构调整工作结束后,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验收情况要向省政府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