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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政[2002]67号
【颁布时间】 2002-10-22
【实施时间】 2002-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八)对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它住房资金,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十九)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违规使用的住房资金,要立即组织回收。要建立回收责任制,落实回收责任人,切实加大回收的力度,尽快消除风险隐患。对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售房收入以及违规发放的逾期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收入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尤其要注意,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预防和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严禁借机私分钱物、突击提职、擅自增员、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从严查处。
  
  (二十)省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这次机构调整工作结束后,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验收情况要向省政府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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