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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修订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已经我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录用担任科级(含科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是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各部门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市人事部门的要求,负责本部门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招考录用计划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考录用公务员,要在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职位要求制定录用计划,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明年计划(各区招考公务员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并按市人事部门审定的计划和规定的考试录用程序实施。 第八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缺编数、拟录用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代码、名额及所需资格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经验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 (三)招考的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法律,品行端正; (三)愿意履行公务员义务和遵守公务员纪律;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有拟从事工作所需的学历(除本市紧缺专业外,市外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经市人事部门审定的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科员以下职位,允许具有深圳户籍的干部、工人、农民、待业青年报考;招考副科级以上职位或者向市外人员招考公务员的,仅限于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报考。 第十一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内容包括: (一)录用的部门、职位、名额: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条件; (三)考试录用的方法、程序;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要的证件、资料; (五)笔试科目、时间、地点; (六)面试时间、地点; (七)笔试、面试成绩的公布办法; (八)其他须向报考人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报考者应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报考人,由市人事部门发给准考证。 根据招考工作实际情况,市人事部门也可对报考者在考试后录用审批时一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通过公开竞争性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要求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的比例在3:1以上。 如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之比未达到3:1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报名人数不足3人的职位不开考,报考单位须及时通知考生; (二)录用名额为2个或以上的职位,按3:1的比例削减录用名额。 第五章考试 第十四条 每年招考公务员的次数、时间、对象、组织办法等,由市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测试应试者的行政通用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能力。 考试一般按照笔试在先,面试在后的顺序进行。 第十六条 凡符合资格条件者均可参加笔试,笔试一般分公共科目(政治、法律、行政学、公文写作与处理)、申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专业科目四种。根据招考对象的情况,由市人事部门决定每次招考采用的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也可根据需要分职位、分层次设置。 第十七条 笔试命题、印卷、试卷运送及保管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试题机密和试卷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