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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公开竞争招考录用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按“录用公务员电脑管理上报系统”输出所需要的表格,持填好的《深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影印件,计划生育(或未婚)证明,考核材料、政审材料体检表、考生人事档案以及调干(从市外录用)和接收院校毕业生(从应届毕业生录用)的有关报批材料,送市人事部门审批(区属部门的先送区人事部门审核后,再由区人事部门统一送市人事部门审批); (二)市人事部门审批后,向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被录用人员),同时将录用通知文件分别抄送市编制、财政、公安部门。被录用人员凭市人事部门的录用通知书和原工作单位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入户(市外户籍考生)、入编、工资等手续。市外公务员不再发录用通知,直接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个别选考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填写《个别选考录用国家公务员资格审查表》,并附上本人学历、职称、入编资料、调入深圳时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发的调令或接收毕业生介绍信及个人人事档案等,送市人事部门审查; (二)经审查同意后,发给个别选考录用国家公务员资格审查通知书; (三)进行笔试、测评和考核、体检。均合格的,按录用程序和所需材料报批。 第三十九条 录用公务员名单由市人事部门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统一公布。 第四十条 为满足用人单位需要,市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备选人员库。凡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合格未被录用的应考者(体检、考核不合格者除外)的资料,均进入备选人员库。备选人员资格从资料入库之日起,2年内有效。 因故未参加公开招考或参加招考未满足需要以及非招考期间急需补充公务员的单位,可到备选人员库挑选,经面试、体检、考核合格后录用。 第四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除转业军官外,均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考核不合格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因患病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报市人事部门批准,视不同情况予以延长其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延长试用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取消任职资格的,其档案转入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四十三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用人单位应及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档案。 第九章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四十四条 报考人不得报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亲属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事部门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在考试录用中,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和申诉控告。 用人单位在接受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核和录用时,应当有本部门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参加。 笔试和评卷工作,由市人事部门请求市行政监察部门派员监督。 群众检举和申诉控告,由市(区)人事部门会同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第四十七条 对不按编制限额和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招考程序录用公务员的,由市人事部门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报考或者在面试、考核、拟定录用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市人事部门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考录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在申报、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入,除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外,3年内不得参加深圳市公务员考试。 第四十九条 报考公务员如遇争议或对取消录用资格处理不服可按人事管理权限向市(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 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公务员按《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3年1月1日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试行)》(深入发[1997]41号)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