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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笔试应加强考场管理,杜绝舞弊行为,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笔试评卷工作要严密组织,保证安全、公正、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市人事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笔试成绩,同时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由市人事部门按笔试各科成绩一定比例合计笔试总成绩,并按分数高低,以一定比例(一般为1:3)确定。 第二十一条 面试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必要时也可委托用人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面试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面试采取问答、模拟、实地操作、心理测试等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问答式面试采用结构化形式。试题分通用试题和专业试题。通用试题由市人事部门命制;专业试题(或技能操作考试)由用人单位负责命制。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和计分员须参加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合格后取得考官证和计分员证。其他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出任面试考官和计分员。 第二十四条 每个面试小组设考官5名以上,其中设主考官1名。另设计分员、监督员(兼复核、计时)各1名。 第二十五条 委托用人单位组织面试的,用人单位应将面试组织方案(包括联系人、面试时间、地点、组织指导、考官组成及联系电话、计分员、监督员及联系电话)在规定时间内送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面试结束后,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考方案确定的笔试、面试成绩比例,计算出考生的总成绩,并依总成绩高低排名,按职位拟录用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考试总成绩和列入体检人员名单,由市人事局在指定场所张榜公布和在《深圳组织人事信息网》(http://www.opic.s2.gov.cn)等媒体公布。 第六章个别选考 第二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进行个别选考: (一)因保密工作需要或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 (二)专业对口、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出国留学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本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中入编3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1.本科学历或有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2.硕士研究生学历或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专业对口、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的异地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可通过个别选考的方式进入我市公务员队伍。同意录取后,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个别选考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笔试,成绩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根据职位要求进行测试。 第七章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考试合格人员由市人事局组织进行体检、资格复审和考核。 第三十条 体检由市人事部门或市人事部门委托的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需要复查的,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并指定专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录用公务员的体检,应当使用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表》。 第三十二条 体检合格标准及要求,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包括: (一)报考资格复审。主要确认有无不予考录情形和是否具备职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需要回避的情况考核。主要了解是否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如果考核对象有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三)政治思想考核。主要考核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道德品质考核。主要考核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团结同志和与人合作共事的情况; (五)工作能力与实绩考核。主要了解其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拟录用人员多少,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小组,每小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核小组成员的资格条件为:政治可靠,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处事公正,责任心强,熟悉人事工作,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三十五条 考核采取查阅档案、走访、座谈、与被考核人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八章录用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职位要求,按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排名,并根据体检、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