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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2]10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5
【实施时间】 2002-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卫生局、计委、经委、劳动保障局、工商局、质监局、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劳动保障局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二00二年九月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卫生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业病是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加强职业卫生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生产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卫生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多种经济成份迅猛发展,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和劳动用工制度等发生了很大变化,职业卫生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我市的职业病发病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乡镇、私营和三资企业职业病发病率高;二是制鞋和箱包等行业的苯作业危害严重;三是群体性职业中毒多发。一些企业对职业危害缺乏认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一些乡镇、私营和三资企业在职业卫生管理上存在不少漏洞,个别企业甚至目无法纪、见利忘义,在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所有这些,使我市的职业危害呈现出上升趋势,对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加强职业卫生工作,不仅是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的大事,而且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我市职业卫生工作抓紧、抓好。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真抓实干。
  
  (一)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预防、劳动过程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和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企业是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责任主体。全市凡存在职业危害的各类企业,要依法完善各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切实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三同时”制度;对老企业的职业危害要纳入计划,限期治理。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要按照“谁造成职业危害,谁负责治理和赔偿”的原则,监督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危害责任。要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决不允许雇用童工。
  
  (二)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大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力度。当前,要按照卫生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2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李岚清副总理、盛昌黎副省长在全国、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抓住重点,分阶段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要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并成立相应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和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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