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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68号
【颁布时间】 2002-10-21
【实施时间】 2002-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二、深化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一)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对职业教育实行统筹规划、统筹政策、统筹办学、统筹资源。主要是搞好统筹规划,促进全市职业教育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统一制定政策和措施,制定骨干、示范性学校标准,创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环境;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打破部门和学校类型界限,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效益,突出特色,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市有关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管理各有关职业学校的教育业务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加强对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办好骨干和示范性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公办职业学校的股份制改革,指导并支持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现办学体制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逐步规范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并体现职业特点。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院”。
  
  企业是办好职业教育的重要力量。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加强校企合作,鼓励企业和职业学校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企业要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也可以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中小企业应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应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教育和培训。
  
  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行业职业教育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按照培训与考核分离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对关系行业准入的重要培训项目,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考核(考试),保证培训质量和考核工作公正、公平。行业组织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也可以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非营利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义务与权利。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公办学校引入民育办机制。
  
  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同我市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努力拓展职业学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三)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确定、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可以与本地、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职业学校要建立由行业、企业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对学校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或参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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