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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68号
【颁布时间】 2002-10-21
【实施时间】 2002-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为支持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继续执行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联合印发的《天津市职业教育贷款贴息与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财事[2000]155号)。
  
  (二)各类企业要承担本单位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所需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此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保证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照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区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集团(控股)公司,可以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专项用于本地区、本行业的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集团(控股)公司自行制定。
  
  (三)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助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助学贷款,市财政予以贴息。金融机构要为家庭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四)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按照生均经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学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办学条件,对确定为国家和省部级的骨干、示范性职业学校实行优质优价,对符合国家规定办学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可根据生均教育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七、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发展
  
  (一)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作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基础性工程。政府部门要继续增强服务意识,加大协作配合力度,帮助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充分调动和保护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人民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继续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机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二)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加强职业教育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法制建设,研究制定我市职业教育条例,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监督检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进对职业教育的评估,积极探索发挥市场作用和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估方式。
  
  (三)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环境。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风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职业观、人才观。企业要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适当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级技工和技师的经济收入。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表彰职业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职业人才、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浓厚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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