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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68号
【颁布时间】 2002-10-21
【实施时间】 2002-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四)增强我市职业教育的辐射功能。依托我市职业教育的资源优势,为西部和其他省市培训骨干教师。不断扩大西部及其他省市在我市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数量和规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费。做好我市职业学校对口支援甘肃省职业学校工作。现代远程教育和培训以及自学考试也要积极向其他省市延伸。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社会和企业需求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必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多层次、多类型人才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多样化教育的需求。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文化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二)面向市场,突出特色,灵活设置专业和培训项目。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变化,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和骨干行业,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拓宽专业服务面,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增强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大力加强技能人才尤其是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培训。积极推进课程和教材改革,开发和编写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和教材。
  
  (三)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职业学校要实行产教结合,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市重点扶持80个市级骨干专业实验实习基地的建设。各区县应选择办学条件较好的职业学校,集中力量建设一个功能齐全、设备先进、可共享的技能训练中心。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到2005年,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基本实现“校校通”。积极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为农村地区职业学校和受教育者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四)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有计划地安排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提高专业水平。有关高等院校要为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提高相关专业学历层次创造条件。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兼有其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比例。
  
  (五)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要突出职业教育特点,改进评审办法。严格执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充分发挥我市拥有的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和国家重点建设的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的作用,完善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网络,立足天津,服务全国。
  
  (六)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实行灵活的办学模式和学习制度。职业学校要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努力办成面向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教育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实际需要,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受教育者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等创造条件。
  
  (七)大力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对开展再就业培训效果较好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市劳动保障部门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衔接与沟通。继续实行春、秋季两次高考,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继续学习的比例,适当增加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的比例。适度发展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继续在高中阶段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课程教育试验,逐步建立中等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体系;高等职业学校可单独组织对口招生考试,优先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注重专业知识、职业技能的考核,对取得相应专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免试技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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