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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审查不严造成资金流失,给预购人造成损害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房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