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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0-19
【实施时间】 2002-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太原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七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七)辞职、辞退;
  
  (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一)、(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给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行政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第第(三)、(四)、(五)、(六)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或者辞职、辞退行政处理,或者给予行政撤职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行政撤职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行政撤职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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