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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国有经济组织的产权转让管理,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纪委关于产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场交易的要求,现将《沈阳市产权交易市场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作为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沈阳地区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国有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必须按《沈阳市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细则》的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公布转让条件和结果,接受产权市场的审核和监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交易。 二、按企业资产管理关系,市属企业的产权交易在沈阳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各区、县(市)属企业产权交易在区、县(市)的沈阳产权交易中心代办所进行。 三、不具备进场交易条件的区、县(市)企业产权交易仍在沈阳产权交易市场委托沈阳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四、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投资者办理国有、集体产(股)权变动申请、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时,凡涉及产(股)权转让的,应要求投资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规范交易,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工商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时,凡涉及国有和集体产(股)权转让的,包括企业内部改制涉及国有和集体产(股)权变更的,应根据产权交易机构开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专用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产权交易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定的行为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造成国有、集体资产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沈阳市监察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沈阳市产权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的相互流通即有偿转让。产权所有者可以用整体资产进行交易,也可以用部分资产进行交易。 第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国有经济组织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是指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是指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职代会委托的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国有和集体股权交易的出让方是指股权拥有者。 第四条 产权交易受让方是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承受产权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公司制企业整体产权的受让方,应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七条 产权交易应当维护被转让企业职工利益。企业产权交易各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对被转让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做出规定。 第八条 企业产权交易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各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就债权债务的处理做出规定。 第九条 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国有经济组织不得在产权交易市场以外进行产权交易,也不得以联合、改组等方式变相进行场外产权交易活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产权交易市场内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条 凡在沈阳地区内开展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国有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产权交易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内容包括: (一)企业兼并、产权转让、拍卖、收购等整体资产转让; (二)企业厂房、场地、设备、商标、商誉、专有技术等部分资产转让; (三)企业内部改制涉及资产变动的; (四)公司制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除外); (五)托管、租赁、承包等经营权转让。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方式: 竞投转让; 拍卖转让; 协议转让; 招标转让。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竞投,是指在公开挂牌期满后,对标的有两家以上求购方的,产权交易机构根据本细则的规定,与转让方协商确定除转让价格以外的其它转让条件后,“价高者得”的原则,以公开、集中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格的交易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