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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九)桥梁应保持设施完好,每两年粉刷或清洗一次。依附桥梁两则的管线应采取措施予以掩饰,并与桥梁景观相协调。 四、公共设施 (三十)道路与桥梁保持平坦、完好、畅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应在限期内修复。 (三十一)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挖掘道路和超期占用道路。不得任意在居民新村设置固定路障,已设置的应限期拆除。 (三十二)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与地面平齐。道路开挖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三十三)古城区、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景观地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进行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废弃的杆线应由产权单位及时拔除。 (三十四)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污水、自来水不得外溢,雨水积水应及时排除。交通场、站应保持平整、洁净,各种设施完好、美观。 (三十五)交通信号灯、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设施造型美观,布局合理,设施完好。 (三十六)公交候车亭(牌)、公用电话亭、书报亭、早点摊、公共厕所、供电配电箱、交通信箱、有线电视控制箱和果壳箱等专用设施应设置合理、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维护与检查,一经发现有乱写乱画、乱涂乱贴现象,应立即组织清除,并报经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 五、园林绿化 (三十七)绿化、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竣工验收。 (三十八)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发展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小游园、小绿地,增设街头绿化小品。绿地以植物造景为主,保持美观、完整、整洁。 (三十九)城市道路绿化应规范整齐,定期修剪,无缺棵断垄。科学防治病虫害,保持植株健壮。及时清理死树枯枝并对危树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四十)市区应因地制宜搞好建筑、驳岸和桥梁等垂直绿化,增加城市绿量,美化美观。 (四十一)古树名木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四十二)应根据历史文化和城市景观要求,因地制宜,设置富有艺术性的城市雕塑,并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 (四十三)河道两岸、水面周围,应树木环绕,形成林带。 (四十四)城市道路和居民区、单位绿地率应达到省和国家标准。 六、广告、标志 (四十五)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等,位置应适当,内容和规格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四十六)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真实性、科学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立体化、纵深化、电动化、有时代感和民族风格。 (四十七)布幅、横幅广告,气模、气球和节日标语的悬挂方式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及时撤除。建筑物、路灯杆、电线杆、交通隔离护栏和其他公共设施及树干上不得乱贴乱画乱写乱刻以及乱挂广告。 (四十八)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施工围墙上可以书写标语,但文字须规范,字体应工整、美观,比例适当。 (四十九)路名牌、楼牌、房幢号、门牌和交通等标志,应保持整齐、齐全、完好和醒目。各种指路标志牌,按国家统一规定设置,保持整洁、醒目。 (五十)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准确,规范使用简称,无错别字和缺字漏字。 七、公共场所 (五十一)各公共活动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五十二)机动车、自行车库(场)设置地点应合理规范,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不得占用道路无障碍设施。市内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不得设存车处。已建有地下停车库(场)的单位不得将停车库(场)改变用途,已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划要求限期恢复,并不得在室外设存车处。 八、环境保洁 (五十三)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皮果壳等各种杂物;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五十四)市区道路、广场应尽可能使用机械作业,定时清扫、清洗、洒水、保洁,提高工作效能。有条件的路段应根据需要采用水洗除尘,路面积雪及时清除。 (五十五)市区河道等各种水域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准排放污水,水面漂浮物应每日打捞清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