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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02]108号
【颁布时间】 2002-10-17
【实施时间】 2002-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8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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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六)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在门外和窗外存放货物、箱筐。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指定位置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设护栏和废物收集容器,并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五十七)夜市、疏导点和便民摊、亭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前提下,统筹安排,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各种流动售货车、修理摊应随时收集废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五十八)临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垃圾按规定袋装并定人、定时、定点投递。不得乱堆乱放、占道作业。主要路段不得经营摩托车、助动车修理、铝合金加工和木器加工业务。
  
  (五十九)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车身广告破坏严重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及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遗弃,车身广告应保持整洁、清洁、完好,有破损应及时修补。进入市区的运输车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严密苫盖、封闭,严禁污染环境。
  
  (六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栏或醒目的隔离护栏,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运输、装卸、堆放、使用泥土、砂石、粉灰等散体材料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工地内污水、废水按有关管理规定指定的地点排放,不得流出场外,堵塞管道、浸漫路面,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工程施工结束时,应同时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六十一)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袋装化、容器化、封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实行分类收集,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六十二)垃圾中转站、各种垃圾容器和垃圾清运车辆等公共卫生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合理布局,经常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沟槽、管道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剧臭。
  
  (六十三)居民区不得经营制作铝合金、木器加工、摩托修配等业务,底层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开设饭店、餐饮咖啡厅、歌(舞)厅等油烟、噪声污染的经营场所。已经开设的应限期恢复原状。未经批准,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农业户家禽家畜,必须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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