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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协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关系; (3)担负以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服务为主的农村流通环节服务职能; (4)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 (5)负责与国际、国内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交流和协作; (6)承担本级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2.供销合作社联社机构的设置。按照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保留省、市(地、州)、县供销合作社联社。省、市(地、州)联社机关所需经费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联社经费来源维持现行渠道。根据云发〔2001〕22号文件精神,边疆、民族、贫困地区县级供销合作社可使用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原属机关性质的各级联社机关在机构改革中可以参照党政机构改革的有关原则,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精简机构和人员。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按照云发〔1995〕30号文件规定执行。 3.强化为农服务。各级供销合作社联社要进一步树立为农服务的宗旨,切实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为“三农”服务的体系和网络,增强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力。要以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主动担当起农村合作经济的组织者、服务者的职责,组织农民在产供销各个环节进行合作与联合,通过领办和协办各种农村流通协会、中介组织等,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积极创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专业化生产。要加快培育和建设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农产品出口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把千家万户农民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紧密联系起来,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4.加强和国际合作社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供销合作社要以我国加入WTO为契机,充分利用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成员的有利条件,努力扩大与国际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和交流。要通过国际合作社联盟组织,加强与世界各国合作经济组织的联系和合作,学习和借鉴他们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经验,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二)以实行产权多元化、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改造社有企业和基层社 1.明晰产权,实现社企分开。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全面理顺供销合作社与企业即出资人与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的出资人制度,实现联合社与社属企业的全面分离,真正把社有企业改造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 2.因势利导,大胆探索,推进基层社、社属企业的改革。从实际出发,在社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基层社、社属企业进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分类改造。一是对效益好、与农业产业化关联度高、外有辐射能力、内有吸纳能力的社属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可组建成为集团公司。通过存量资产置换重组和产权转让吸纳社会其它资本进入,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改变原有职工身份,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对负债与资产基本持平、服务能力弱的基层社和社属企业,可通过存量资产置换,按照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买断产权变为民营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基层社和社属企业,实行关闭、合并、破产、拍卖。 3.减员增效,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各级联社以行业管理和拓展服务为重点,定岗定编,提高运行效率。社属企业及基层社要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在社有资产的重组中,采取转岗分流、带资分流、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形式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离退休人员和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供销合作社职工可以按照我省有关政策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4.打破旧的行政区划,按照经济区域和商品流向,结合小城镇建设,加快调整基层社的布局,对原有的基层社进行归并或重组,力争建成一批经济实力强,服务功能齐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大社或中心社。采取吸纳农村种养大户、经纪人领办、基层社分流人员自办联办、招聘能人创办等多种形式,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社、社区综合服务社(站)等,帮助农民建立专业协会、研究会等各类经济服务组织,使农民真正成为基层社的主体。 (三)以发展现代经营方式改造营销网络 1.充分利用现有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合作社、门市门店等经营网络和设施,积极引进发展联合经营、代理制和连锁经营等现代营销形式,整合系统经营网点,吸纳个体、私营和其他经济组织加盟,构建农村生活资料分销和农产品联销服务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