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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积极发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导作用,依托现有企业、网点、“庄稼医院”、配肥站、机防队等,积极引进工商和商商联合,连锁配送,加盟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方式和物流方式,按消费区域建立农资配送中心,构建新型农资营销服务网络。 四、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 (一)为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革参照云发〔2002〕3号文件和我省乡镇企业改革的政策执行;基层供销社改革参照我省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社属企业改制方案报本级联合社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从宽认定供销合作社的固定资产。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及其他固定资产,由于历史原因划拨给供销合作社使用的,按照云政发〔1997〕87号文件精神,产权划归供销合作社所有,由土地房产部门给予办理登记手续,土地登记费按《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切实盘活供销社的存量资产。供销合作社通过职工持股或职工出资整体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制、民营企业的,产权转移不视为产权交易;涉及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和土地资产处置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土地有偿使用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供销合作社组织农民销售的自产产品,各地政府要按现行农业特产税政策给予有关税收优惠。 (五)设在边疆、民族、贫困地区的少数特殊经营网点,虽然购销业务量小,但却起着稳定边疆、农村,密切党和政府与贫困、民族地区农民联系的重要作用,当地政府要采取扶持政策,列入当地经营网点建设,并提供优惠政策,稳定网点和职工队伍,满足山区、偏远地区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六)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搞好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各级政府继续委托供销合作社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尤其是化肥、农药的调拨、储备、供应工作,并视各级财力情况落实相应的运费、储备补助政策。 (七)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资产无偿划拨问题。供销合作社在农业开发中培植起来的产业,除中央有统一规定外,各级政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无偿划走。对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中发〔199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还建和补偿工作。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的领导,认真指导、帮助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各项工作,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要以供销合作社改革为重点,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加快我省农村流通体制的改革步伐。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各负其责地做好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以改革为动力,与时俱进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