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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2]81号
【颁布时间】 2002-10-17
【实施时间】 2002-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br /  br /  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发[2001]24号)要求,现就我省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要坚持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具体的工作目标是:位于大中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一般应于2003年底前从企业中分离出去;位于县级以下中小城市和工业、交通、建筑等独立工矿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一般应于2005年底前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国有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型机构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从企业中分离。
  
  全省85户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要率先做好分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其企业办社会机构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
  
  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要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的有关精神,遵循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基础教育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1、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工作由市、州、县政府统筹规划,移交后实行属地管理。学校资产的移交实行整体无偿划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侵占、截留学校的土地、校舍、设施、设备等校产;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学校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教职工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12号)规定的编制标准核定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
  
  2、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分离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保障分离工作顺利进行。分离后的办学经费可采取企业与财政共同分担、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以企业在分离前所负担的办学经费作为基础,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经费负担比例,在三至五年的过渡期内,企业负担的经费比例逐年递减,过渡期后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对特困企业和濒临破产的企业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可以减免投入金额或缩短过渡年限,过渡期内减免的费用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过渡期满后,原办学企业不再享受“三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返还的优惠政策。
  
  3、对少数偏远地区独立矿区企业和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部分),也要逐步实现分离。在尚未分离前应继续办好中、小学校并实行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定额补贴,确保办学经费。对暂不能分离的企业中小学,可通过适当返还教育费附加或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等办法予以扶持,保证企业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4、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除主要由地方政府接收外,还可通过办学体制的改革试验探索多种模式的分离办法。这类学校应允许其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学校移交地方政府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等项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要保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降低教育质量,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要予以保证。
  
  三、分离企业自办医院
  
  分离企业自办医院要遵循《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所确立的原则,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分离形式。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主要采取以下分离形式:
  
  1、将企业自办医院从企业剥离出来,组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独立事业法人,属于非营利性医院,医院收入不纳税,其医疗收费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收支核算执行非营利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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