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9-23
【实施时间】 2002-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以加快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积极实施“1558”战略,实现九江在江西率先崛起的奋斗目标,现就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园区集约程度,增强城市发展动力
  
  (一)工业园区建设要以城市为依托,以发展工业、壮大经济总量、实现率先崛起为目标,适应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培植新的财源,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真正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带动区、体制和科技创新的试验区、城市发展的新区。
  
  (二)围绕全市经济结构调整,把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人口结构的调整与园区建设、城镇建设结合起来,企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市里重点抓好综合工业园区和三个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各县(市、区)围绕县城各建一个园区。引导和促进各种要素和资源向园区与城镇聚集,充分发挥区域内中心城镇的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工业化推动城市化。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上下联动,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既可筑巢引凤,亦可引凤筑巢,引进外来投资者对园区进行总体开发,组织招商引资,吸引外来企业进园兴办实体。在园区开发中,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贷款为支撑的多层次、多元化投入体系,实现以地生财,滚动发展。
  
  (四)对工业园区的建设用地,应按照园区规划,根据项目投资需要,核定下达用地指标,可成片征用,逐步开发。在实施中,政府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多种形式,向投资者出让土地使用权;除上缴国库和补偿农民的税费不能免缴外,其他一切税费均由市、县两级土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按章操作予以免缴或先缴后返。凡通过有偿方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允许农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兴办各类企业;允许采取异地交换、只租不征等形式开发建设。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土地折成股份,在企业中参股、入股或与企业联营,参与企业分红。
  
  (五)工业园区与城镇建设相结合,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土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对农业科技园或生态示范园,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六)工业园区享受江西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实行按居住地和就业原则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鼓励当地和外地农民、非农业人口进入园区从事二、三产业。凡在工业园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及经营场所,并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民,以及工业园区外的农民带资进入工业园区兴办经济实体、购建住房、有稳定收入的,均应批准在工业园区所在地城镇登记落户,并在生活、子女就学等方面享有城镇户口居民同等权利和义务。
  
  (七)根据城市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发展空间过小或规模过小的城镇,应适时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拓展城镇发展空间。县级市城区及浔阳区、庐山区可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撤消“城中乡镇”、“城中村”,设立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城城区和中心镇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周边相连的有关乡镇并入。
  
  (八)将原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及上级拨付的工业园区建设扶持资金转为工业园区建设基金,用于引导工业园区的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园区建设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开办费和基础设施建设或用于担保贴息等事项。工业园区内的土地收益可作为建设工业园区的启动资金。
  
  (九)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招商引资进入工业园区企业缴纳的税金由园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跨县、跨乡镇到园区内兴办企业,上缴税金可由引资方所在地与园区所在地按协商比例收益分成,利益共享。
  
  (十)工业园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有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帐簿健全,能正确计算销项、进项税额的小规模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园区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企业解决产品销售问题。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在工业园区注册开展技术研究、转让等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