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颁布时间】 2002-06-28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接上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体育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
  
  (二)在竞技体育中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弄虚作假的;
  
  (三)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对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学校体育设施监督管理职能,造成体育设施损毁的;
  
  (四)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六)其他违反体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