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2]62号
【颁布时间】 2002-09-22
【实施时间】 2002-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

[接上页]

  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服务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对外开放的优惠政策,调整管理方式,强化服务意识,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管理环境。依法保护各类流通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公平竞争,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三、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政策措施
  
  (一)规范市场准入,改进市场监管
  
  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简化相关程序和手续,增强行政的透明度。按照公平公正和非歧视性原则,规范市场准入条件与标准。要加强规划、合理布局,对自治区流通现代化重点项目予以扶持,促进业态结构的合理化和多样性,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对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严禁搭车收费。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各种检查要依法进行,严禁重复检查、重复处理。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跨区统一采购、配送各类商品。
  
  连锁总部、配送中心和分店要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由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对于尚未取得某种专营商品经营资格的连锁店,总部及其门店需要办理有关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统一申请,审批机关在一个批件中予以办理。对于已取得某种专营商品经营资格的连锁店,其门店不需要办理同样的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但需持有加盖总部印章的相关商品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由总部负责向有关部门备案,由门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的登记。新开办的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办理经营资格审批和各类专营、专卖手续,实行由总部向主管机关统一办理、统一年审的办法。各分店持总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当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企业已登记的送货车辆,提供市区通行、装卸货物停靠的便利。
  
  烟草专卖局对连锁企业的直营店可统一办理各门店的烟草零售许可证,由总部或配送中心在连锁店所在地烟草公司统一定货,连锁门店所在地的烟草公司负责送货。
  
  药监、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准许连锁企业在主业经营的基础上,以便民为目的,经营药品(非处方药)、书籍、报刊、音像,并简化有关手续;邮政部门允许其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信部门允许其代办公用电话等项业务。
  
  (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
  
  推行流通现代化的重点企业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自2002年起每年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对推行流通现代化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予以支持。自治区计委每年从国家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专项支持流通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经贸委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列入国家贴息计划。
  
  对发展前景好,但归还自治区财政借款暂有困难的重点国有流通企业,报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将借款转增国家资本金。
  
  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对用于发展便民服务的连锁店用房、设立配送中心(店)用地,按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安排,按商业用途优先供地。
  
  对自治区国有和国有控股的重点流通企业可按有关规定,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形式,将国家应收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企业。
  
  税务部门对直营连锁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由总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自治区财政会同税务等部门制定相关办法,鼓励连锁企业发展,以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进行产权改造
  
  加强商业银行与流通企业的银企合作,对企业发展流通现代化给予信贷支持。对信誉评级A级以上(含A级)、有发展潜力的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网点、建设物流配送中心、推行电子商务所需资金,按贷款条件予以优先放贷、重点支持,可采取签定银企合作协议、确定授信额度、贷款封闭运行的方式进行运作。
  
  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在国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
  
  自治区推进流通现代化重点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及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企业的条件和认定,由自治区经贸委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加强流通现代化工作的领导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成立自治区推进流通现代化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区推进流通现代化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进流通现代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发展新型流通业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流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方案,落实相应政策及配套措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