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2]132号
【颁布时间】 2002-09-20
【实施时间】 2002-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烟草专卖局、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烟草、公安部门联合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1年11月至2002年6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联合组织了全国重点地区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烟草、公安等职能部门联合行动,重拳出击,捣毁了一批制假窝点,侦破了一批涉假案件,摧毁了一批制假网络,惩处了一批涉假违法犯罪分子,狠狠打击了制售假烟的猖獗势头,重点地区的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卷烟打假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卷烟打假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的成果,将打假工作向纵深推进,实现从“遏制”向“根治”的转变,早日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除假务尽、斩草除根”的工作目标,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省烟草专卖局、省公安厅制订的《关于福建省烟草、公安部门联合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制度》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长期、稳定的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机制。
  
  这次全国重点地区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继续担负起打假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原省、市、县“打击制售假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更名为“打击制售假烟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能不变,下属各职能机构和专案队伍要做到队伍不散、任务不变、力度不减,建立起长期、稳定、有效的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制度,保持对卷烟制假回潮的高度警觉和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各个重点市、县(市)、乡都要确定根治制售假烟的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案。制假活动曾经一度泛滥的县(市)、乡、村要建立卷烟打假工作责任制,将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打假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并建立严格的考评、奖惩制度,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与单位工作业绩考评相结合,与干部的使用、奖惩相结合,将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防止制假售假的回潮、反弹。对制假售假回潮反弹严重的地区,上级职能部门要派出工作督查组,专项整治难点问题;对问题得不到解决,迟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广泛宣传,引导群众走守法致富、勤劳致富之路。
  
  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许多群众大胆检举揭发制售假烟违法犯罪行为,为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仍然要把对群众的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放在重要的位置,把打击制售假烟活动与法制教育、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相结合,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教育和道德观念教育,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学法、用法,树立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观念;培养和树立诚实守信的道德操守,自觉抵制制假售假的诱惑,形成公平竞争、守法致富的社会氛围,彻底铲除滋生制假的土壤。同时,重点地区的各级政府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外引内联,把社会资金和劳动力吸引到发展当地产业经济上来,从根本上解决我省的卷烟制假问题。
  
  三、进一步完善打击制售假烟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各级打击制售假烟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取得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调动各种积极因素,促进全社会对制假活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烟草、公安部门要延续协作配合机制,发挥在打击制售假烟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要互派联络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组织指导、情报信息、打击处理、案件移送等方面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发挥各自优势,不断将打击制售假烟工作引向深入。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重视和加强对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重点地区要保留专门办案队伍,合理配置警力,充分保证办案力量;对制售假烟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要落实办案人员、办案责任。各级烟草专卖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加大对卷烟、烟叶、烟机及原辅材料生产和流通的监管力度,依法行政、依法治烟,从源头上遏制制假活动;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及时将查获的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继续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为打击制售假烟提供必要的保障。省和漳州、泉州市及制售假烟活动曾经或仍然较为突出的县(市)的烟草、公安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案件,严禁有案不接、有案不查。要把制假分子是否依法受到处理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标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