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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更好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制定政策、规划和计划以及进行开发建设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但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城市绿地少,森林覆盖率不高,山体破坏较为严重;淡水资源缺乏,水污染防治压力大;滨海污染治理存在许多困难;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有待增强;环境治理能力较弱,资金投入不足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城市建设,不仅是深化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也是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推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中,充分应用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综合知识和条件,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综合平衡,避免在环境问题上的决策失误,确保生态环境建设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增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自觉性,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满足当代人发展需求的同时,为后代留下一个可以永续利用的资源环境。立足全局和长远利益,致力于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遵循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原则,使所有资源和能源得到合理、持久的利用,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三)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组织重大经济和社会活动前,要科学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努力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四)民主科学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作用,先咨询后决策,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各级决策。 (五)法制化原则。把环境与发展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把环境法制建设作为地方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决策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范畴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将以下重大决策行为纳入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范畴: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开发规划;编制工业、农业、能源、林业、水利、交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计划;制定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事开发建设活动;推广应用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建、改建、扩建重要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做出其他可能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 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行为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明确工作程序。 (一)建立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进行属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范畴的重大决策之前,必须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要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以及技术等方面全面论证决策的可行性,使其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经审查通过的环评结论应成为政策、规划、计划是否出台或实施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重大决策部门联合会审制度。制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策、规划、计划,以及实施重大开发建设活动时,牵头单位要组织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协调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最大限度地降低不良环境影响,确保重大决策在政策和法律依据等方面的准确性。 (三)建立环境与发展决策科学咨询制度。要把专家参与决策作为完善政府、部门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属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范畴的重大决策,牵头单位要组织专家论证,确保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使决策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