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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9-19
【实施时间】 2002-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意见

[接上页]

  (四)建立环境与发展资金保障制度。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城市建设、水利开发等方面保证环境建设资金需求。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要逐年提高。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倡导消费者排污付费,引导污染者、开发者成为防污治污的投资主体。加快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环境建设市场化进程,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由财政投入、社会集资、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的多元化环境建设投融资与运营机制。
  
  (五)建立重大决策监督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及生态破坏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环境与发展教育培训制度。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理论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作为各级党校和行政院校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五、明确职责,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切实完成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各项工作任务。政策研究部门在参与研究制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时,应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对区域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咨询意见。
  
  计划部门在编制国土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生产布局规划、资源开发规划时,要切实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有明确的措施和对策,引导和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规划部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矿产开发、土地资源利用规划,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交通、卫生等部门制定可能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关政策、规划、计划时,要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规划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优化城市建设布局,切实保护城市独特风貌。认真落实《青岛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有效保护饮用水源地。
  
  经济综合部门要合理制定产业政策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环保产业和新能源开发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严格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督促企业对污染源进行治理。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要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力,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管理。加大植树绿化管理和养护力度。深入开展再生水回用工作,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强化建筑施工污染防治的监管。
  
  工商部门在有污染的工业企业、餐饮娱乐等服务企业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要依法审核其环保审批手续,减少环境污染扰民问题;进一步加大对销售含磷洗涤剂、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并积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查处有关环境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在治理环境污染、发展环保产业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时,应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城市建设的资金投入;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环保补助资金,充分发挥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农业、林业部门要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有效控制农药、化肥、地膜等对土地和水体的污染,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要把林业发展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植树造林、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和资源有效利用,严禁滥伐盗伐林木和毁林开垦等行为。
  
  水利部门要合理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拟定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政策、规划、标准,合理组织指导河流、湖泊、水库及河口滩涂等的治理开发,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科技部门要择优安排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生态环保科研项目,并给予科研资金保证。大力发展绿色科技,推动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积极组织科技攻关和成果推广,逐步建立生态城市建设的科技支撑体系。
  
  海洋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海岸带、海岛、内海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把海岸工程项目审核和海洋工程项目核准关;加强海洋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督管理,规范海上养殖。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噪声污染、社会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和综合整治,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治理和查处有关环境违法案件。
  
  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单位污水处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防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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