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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9-19
【实施时间】 2002-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意见

[接上页]

  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环境执法监督;参与全市重大政策、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工作;搞好工业污染防治,积极推行ISO14000系列标准、清洁生产等现代环境管理模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保制度;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战略意义,宣传先进典型,批评只顾当前不顾长远、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全局利益的现象,以及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决策失误的错误行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其他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措施,认真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六、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监督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目标考核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性,并认真组织落实。要把环境与发展中的重大决策事项,作为上级对下级实施检查和监督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舆论监督。要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执行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中。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将落实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和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绩,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任职、晋升等管理内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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