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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精神,加强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企业工委、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南宁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纪委等单位<关于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的通知》(南发[1998]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南宁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 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加强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市、县(区)直属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本规定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即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退休、辞职、解聘以及机构裁撤合并、企业改制等,都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经济责任。 第五条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审计书,审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实施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按照本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章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负责实施: (一)市、县(区)审计局; (二)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 (三)依法成立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 第八条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是求事、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权或受委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管辖 第十二条 南宁市审计局是全市直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人事管理关系,分别由市、县(区)审计机关管辖。 (一)对市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所属机关、本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