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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对无证或越级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或未经审查同意转包工程者,有权责令停工,并建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图施工,无质量自检体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直至建议清退出场。 第十八条 对质量低劣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管理混乱的建设单位,有权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经过批评后,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建议有关部门进行降级处理、吊销营业执照和设计、施工和监理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凡未经质监站实施监督,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或经核定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交付使用;经批准边施工边通车的老路改造工程,未经质监站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交、竣工验收。对检验不合格的工程,责成责任单位进行补救或返工,必要时可通知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停止拨款。 第二十条 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有权提出撤换,情节严重的收缴监理证件,建议有关部门撤消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 质监站根据需要有权调阅受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一切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测试记录、监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有权参加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设计、施工方案讨论会;有权去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场所,如试验室、工程部、储料厂、构件厂、设备加工厂等处进行调查;有权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任何人员就工程情况进行调查谈话;有权对受监工程的各个部门(位)拍照和录相。在检测工作中,质监站有权无偿调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必要时可组织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检测人员共同进行检测工作。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设计,一般由设计单位在通知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同时,抄送质监站。须报批的重大变更项目,报经上级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报送质监站。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或未经办报批手续的重要变更设计项目,质监站有权责令停工。 第二十三条 发现设计问题,质监站有权要求设计和建设单位作出更改。 第二十四条 质监站有权检查承担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资质、制度、检测手段与方法等。 第二十五条 质监站对工作积极负责,有显著成绩的质量管理、监理、检测人员,可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索贿,以权谋私的质量管理人员,质监站有权通报,提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质量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 严格认真执行本办法。廉洁奉公,不畏艰苦,实事求是,热情公正地对待所承担的监督工作,熟悉所监督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工程计划、施工工艺以及规范和评定标准,制定监督计划。 第二十七条 深入施工现场,严格按质量监督人员应检查的项目、内容、频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积极向监理、施工单位提出有利于工程质量的建议和办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完整的收齐并整理好各种监督检测资料,对受监工程做出正确的等级鉴定,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于辱骂、侮辱和故意刁难质量监督人员、弄虚作假欺骗质量监督人员者,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要求将其清退、撒出工地。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无权直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处罚或停工通知,而只能向质监站提出处罚或停工的建议,由质监站核查后签发处罚或停工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予以免除。质量监督人员也无权直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复工通知,而只能向质监站提出建议,由质监站核查后签发。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人员无权就工程的设计、数量、费用、工期作出变更决定,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章 监理、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严格认真地按设计图纸、规范、规程监理和施工;积极主动地配合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并为质量监督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接受质量监督人员的检查,执行质量监督人员和质监站的决定,执行本办法中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凡承接深圳市公路工程的任何监理单位和任何施工单位均须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拒绝或拖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