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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条 (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六十条设计单位无证擅自承接任务或越级承接任务、并由于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一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工整顿。建议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退场。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1)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任务; (2)非法转包、分包; (3)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4)违反规范、规程、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没有试验和检测证明或不符合设计要求; (6)由于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 (7)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劣。) 第六十二条 (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二条监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质监站要求建设单位辞退、撤换监理人员。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收缴监理证明。直至建议有关部门注销其监理资格。对无证监理的单位和个人,质监站将要求建设单位予清退。) 第六十三条 (此条废止)注6(注6: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三条检测单位(含施工、监理自检实验室)伪造检验数据或检验结论,除令其更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建议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停业整顿、清退出场等处罚。) 第六十四条 (此条废止)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六十四条监督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间接或直接责任导致重大质量事故者,或因索贿受贿而降低了质量标准及隐瞒质量事故者,或伪造检验资料者,或采用违纪手段“吃、拿、卡、要”者,取消其监督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此条废止)注8(注8: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五条上述处罚,由质监站发出《公路工程处罚通知书》(表13)通知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此条废止)注9(注9:此条原文为:第六十六条对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监督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及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注10(注10:此条为新增。) 第六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深圳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