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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规定的方法、频率全面完成各检测项目自检工作;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范和验评标准规定的方法、频率进行抽检。 第四十九条 除表中所列的项目外,质量监督人员有权根据工程情况和监理、施工单位素质决定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施工单位应在须质量监督人员检验的前两天向质量监督人员发出《公路工程现场检查通知单》(表6略)。质量监督人员在现场检查后,对于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负责人应向监理、施工单位签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第五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工作由质监站组织进行。如有特殊项目需由其他检测单位承担时,检测单位应由质监站进行资信登记后方可对工程进行检测,并将检测、试验方案及检测、试验报告报监督站备案。 第五十一条 无论是来自建设、施工、监理还是设计单位的变更,都应在变更被批准的一周内向质监站送报《工程变更通知书》(表7略)和变更后的图纸、资料、规范等。 第五十二条 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修补或返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为质量事故;在10万元及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当日向质监站报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表8略),质量监督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单后,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并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工程基本完成后,进行交工验收(初验)前,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定申请,填写《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申请书》(表9略),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审查已完工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及检测、试验记录,并作必要的抽查、检测及核验工作,提出工程质量初步检查(测)报告,确定主体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如资料及依据不足,可暂不评定整个工程的质量等级),签发《公路工程质量意见书》(表10略),供交工验收委员会审议(如不进行交工验收,则可免初验报告)。未经质监站质量评定等级或评定不合格工程不能组织验收、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填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表11略),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审查工程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原始记录及各有关试验、检测和检查签证报告,并作必要的抽查、检测核验工作后,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测)报告,予以认定,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表12略),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对缺少工程技术重要资料(隐蔽工程记录、变更设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主要施工原始记录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的工程和不按有关规定送交竣工资料的工程,质监站有权拒绝审查,不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未经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工程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章 管理与经费 第五十五条 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熟悉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坚持质量第一、严格监督、勤政廉政,规范管理。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 第五十六条 质监站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质监站和质监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也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可收回监督证,调离质监岗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质监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工作,实行“强制监督、按章收费”的制度。监督管理费列入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在项目投资或补助投资中抵扣拨付。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粤费字8152002号规定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实施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费按工程目总概算的2.25‰收取。 第五十八条 有关公路工程检测、试验项目的检测、试验费用按有关规定及收费标准向送检单位、受检施工单位计取。 第八章 (此章废止)注1(注1:此章原文为: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九条 (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质监站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2)未办理工程监督手续的; (3)负责供应的材料、构配件等质量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的; (4)未办理交(竣)工验收手续就使用工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