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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2002]86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十八日

  
  
东莞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从根本上减轻、规范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不断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继土地改革、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要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分配关系,从制度上规定农民应尽的义务,用规范的分配方式控制农民的负担,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
  
  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切实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障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二)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
  
  1、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的原则。坚决制止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以镇区为单位计算,农民负担要减轻20%以上。
  
  2、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确保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原则。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明确规定农民应承担的税收义务,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执行和群众监督。
  
  3、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
  
  二、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二)取消屠宰税。
  
  (三)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不重复交叉征收,从有利于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出发,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
  
  (四)规范和调整农业税政策。
  
  农业税按照核定的农作物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
  
  1、农业税计税产量(常年产量)的核定:按1998年前5年水稻的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核定;非种植水稻的土地按其生产能力折算成水稻的常年产量计算。要本着“减负”的原则,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实事求是,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尽量细化测算,合理确定不同负担者的常年产量。具体核算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时确定。农业税常年产量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保持长期稳定。
  
  2、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以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经批准核减的计税土地主要有:国家历年征、占用的应税土地,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学校、交通、农民宅基地等占用的应税土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复耕的应税土地。计税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国土、农业等部门、镇区人民政府实事求是地落实,对尚未发包的土地应明确承包者,纳入应税土地范围。计税土地要分解到村、农户,力求避免“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同时对违规占用,按规定不能核减的计税土地,要明确占用单位或个人为农业税纳税者。
  
  经过核定的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3、农业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要本着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按每50公斤45元确定,5年不变。
  
  4、调整农业税税率:农村税费改革后,全市农业税税率统一规定为7%,并随同正税税额20%的比例征收农业税附加,重新确定后的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保持长期稳定,30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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