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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2]128号
【颁布时间】 2002-10-12
【实施时间】 2002-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3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6月25日7部委联合召开的专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积极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家7部委《通知》的要求,在调整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大整治和查处力度。要把查处典型案例作为工作的突破口,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力争通过1至2年的时间,使我市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下降,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基本建立运作规范、功能完善的房地产市场体系。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要与贯彻《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起来,有关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同时,必须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我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这一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总量,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大力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此项工作由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根据土地的自然与经济供给能力,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预测房地产开发年度用地计划,主城区的用地计划须经市国土房管局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坚持旧城(镇)改建与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盘活存量,控制增量,加大收购、储备、整治力度。纳入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计划的土地,规划部门应及时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对外公示,按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对于上一年项目未完成工程量50%和产生久划不拆、久拆不完、久拆不建、久建不完(以下简称“四久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供应土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按时动工开发,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闲置土地的,严格按《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严肃处理,未按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索违约赔偿;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者非法出售、转让土地的,有关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施工管理,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此项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各级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并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建设和销售等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把好市场准入关,依法严厉打击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定期通知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建设项目。对项目资本金不到位的开发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和开工手续。要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管,防止挪用。公安和政法机关要加大打击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卷款外逃,侵害购房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建和转让行为要严格依法审查,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实施跟踪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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