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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创办养老机构或未取得《同意创办农村养老机构通知书》擅自执业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分立、合并、停办养老机构或变更性质、名称、地址、单位法人代表等的。 (三)养老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不申请办理年检手续,继续执业的。 (四)仿造、涂改、出卖、转让、出租《同意创办农村养老机构通知书》的。 (五)违犯国家关于保护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的法律法规,侵犯养护对象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条 民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罚没财物收据,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有关部门行政执法内容的,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行政管理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