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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56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接上页]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及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依法提供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根据国家的规定,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下,维修校舍,改造危房。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维护学校治安、依法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发动村民捐工献料修缮校舍等方面的作用。
  
  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市(地)、县、乡(镇)人民政府(行署),要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全额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主要用于中小学的校舍建设、维修、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在用于上述开支后仍有余额,可适当用于补助学校公用经费不足。要纠正将教育费附加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和其他开支的做法。继续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做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一)进一步完善以财政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的主渠道作用,切实保障农村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教师工资发放,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保障学校安全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制定财政投入政策、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政策、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收费政策等,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上收到县集中管理,按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实际发放数低于国家、自治区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发放数上划),由县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的对象是乡镇财政供给的农村中小学编制内在册、在岗的国家正式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县集中管理,必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
  
  实行教职工工资财政集中管理和统一发放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一设立工资专户,纳入专户管理。在逐乡、逐校核定教职工人员和工资总额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委托有关银行(或信用社)将工资按时足额直接划拨到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工资发放要严格按照“离退休人员-教职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人员”这一顺序执行。
  
  积极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运行机制。自治区实行主席负责制,各市(地)、县也要实行市长(专员)、县长负责制,逐县核实财力,统筹安排使用资金。自治区、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帮助财力困难县解决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问题,适当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全部补助到县;自治区本级对市(地)的转移支付,账测算到县,但对各县不搞平均分配,主要补助靠自有财力难以满足发放工资需要的县。财力较好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也要安排相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通过统筹安排上述资金,确保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制定计划,限期全额补发。
  
  (三)合理安排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必需的公用经费。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的需求,进行分类,制定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农村中小学校经费预算的依据。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标准和定额可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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