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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农村中小学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代收费(如课本费)专款专用,杂费收入全额用作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抵顶财政拨款和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剂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中小学收费资金,也不得向学校乱摊派或乱收费。各地原来制定的按一定比例对中小学收费征收政府统筹调剂资金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今后中小学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政府统筹调剂资金。代收的课本费实行多还少补,由学校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课本目录及价格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国家级贫困县和自治区贫困县的农村中小学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一费制”,并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对实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地方财政预算或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严禁乱收费或借收费搞不正之风,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行署)要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成本分担机制,并结合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项经费。 (四)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危房的改造列入当地事业发展计划,在认真排查核实危房现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做好危房改造项目规划,多渠道筹措经费,及时消除危房,杜绝因危房倒塌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的安全。自治区、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行署)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实施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等专项资金,自治区、市(地)、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予以落实配套资金,重点帮助贫困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实施危房改造,力争在较短的时期内基本消除现有农村中小学危房。乡镇为改造危房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集资款要全部用于当地农村学校的危房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村级小学的危房改造允许在规定限额内经村民大会或2/3以上村民代表通过的方式筹集资金,但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改造危房。 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学校的校舍建设应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需求等实际,并结合农村城镇化建设规划。学校布局调整规划进行测算。各县中小学校舍建设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行署)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统筹安排校舍和运动场地等设施的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学校建设所必需的土地要积极支持,协助办好学校用地的审批手续。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五)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按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结合起来,在农村各项必要的开支中,首先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要明确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和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税费改革后农村中小学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对因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经批准的教育集资而形成的教育经费缺口,要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六)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要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各级财政划拨的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建立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追踪监测、效益评估及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对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问题,要严肃查处,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投入情况和学校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