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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56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接上页]

  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农村“普九”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校舍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七)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继续组织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实施工作。自治区、市(地区)、县要建立一套包括检查评比、表彰奖励在内的行之有效的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对口支援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积极动员我区发达地区的后援学校和社会各界力量,开展集体支教、“结对子”、“一帮一”、“手拉手”等多种形式支教活动,从人、财、物等方面帮助受援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尽快改变受援学校的面貌,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大中城市要普遍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收社会各界对教育的捐助,开展经常性的全区助学活动,把筹集的社会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
  
  三、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一)严格管理农村中小学编制。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37号)精神,提出本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级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情况每2年核定1次。按照1人多岗、专兼结合、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的原则,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科学设置学校内设机构和教职工岗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后勤人员的数量,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规范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体制。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治区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具体分配中小学校编制,负责日常管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加强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2002年底前,各市(地)、县要清理被占用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与学校脱离关系,从2003年1月起,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木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农村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切实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学校及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数,认真做好定岗定员工作,引导和鼓励教师到偏远贫困山区缺编的学校或教学点任教。建立城镇和较发达地区学校教师轮流支援农村、山区学校的制度。
  
  (二)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至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乡(镇)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校校长负责。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凡未取得教师资格者,不得招聘录用为教师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调整出教师队伍,及时补充具备教师资格的优秀毕业生和社会优秀人员,优化教师队伍。
  
  学校由于事业发展需要增加教师或自然减员出现缺员,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招聘录用教师补充。乡(镇)人民政府和学校不得自行招聘、任用教师及代课人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各学校办学的需要,在本县范围内调剂教师余缺,组织城乡之间、乡镇之间的教师交流,鼓励教师到偏远山区、贫困乡村学校任教。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流动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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